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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出细则,签1年合同就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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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我市日前印发《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享受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或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农民工可按照《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或《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图片1.jpg

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的按照上月工资总额。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平均月工资或上月工资总额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月缴存基数;平均月工资或上月工资总额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3倍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确定月缴存基数。

农民工专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各6%,不得高于各12%。农民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农民工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图片2.jpg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为确保更多职工能享受到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严肃查处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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