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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高新区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意见,创业、落户购房均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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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7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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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税收财政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同时,对个人购买在高新区内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的财政补贴。 二、鼓励购买商业房和办公用房。对个人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新创业的,按每平方米240元标准予以财政补贴。 三、鼓励外来人员购买商品住房。鼓励进区落户农民工、企业招聘职工等外来人员购买商品房,对其在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予以财政补贴,对其中户口迁入高新区的,在子女入学方面享受高新区居民待遇。对新引进和培育的人才,按照《潍坊高新区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落实政策的同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四、鼓励企业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高新区内的企业,组织职工在区内单一房地产项目或者由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多个区内在售房地产项目购房20套(含20套)以上的,对购房职工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予以财政补贴。在本企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职工,方可享受本款财政补贴政策,但不再享受本意见第三款财政补贴政策。 五、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对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降为2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执行30%),增加承诺人选择,使帐户余额不足贷款人享受到较高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40万元;节省贷款人中间费用,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开展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减轻贷款人的利息支出;扩大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开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限制,把提取条件由夫妻双方放宽到家庭成员,新增加租房提取、物业费提取和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六、完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方式。实行去库存与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相结合,通过政府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的方式,购买部分存量楼房,使之成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的组成部分。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满足居民就业、就医、上学等多样化需求,使棚改居民更好融入城市社区。鼓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普通商品住房,并由政府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七、支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区内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省市支持的新兴产业,特别是养老、文化、教育、健康养生、体育等产业的开发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配套水平,完善生活配套设施,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本意见下发之前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各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八、适度控制新增供地。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已出让住宅用地总量指标等,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对全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企业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本意见由高新区建设局牵头组织经发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地税分局、金融办、房管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6年4月26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意见税收减免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受本文件有效期限制。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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