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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为小餐饮管理立法,学校周边不得经营食品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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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近日,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山东省拟为食品小作坊列出“负面清单”,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经营食品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等。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图片1.jpg

在食品摊贩的经营区域方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划定区域外,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情况下,可以在城镇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列出经营“负面清单”
图片2.jpg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实施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意见稿中还列出“负面清单”:


食品小作坊被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预包装肉制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和食醋;(四)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种类。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其经营的其他食品。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图片3.jpg

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备案凭证、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如实记录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饮、食品摊贩亮证经营
图片4.jpg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等信息。


开办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集中生产加工园区管理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查验其登记备案凭证,定期检查其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征求《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省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正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反馈意见和建议可以发送至邮箱zhangnan@sdfda.gov.cn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88562023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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