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从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1元、15.5元、13.9元,二者平均增幅皆为6.9%;2016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3%、基准线为8%、下线为3%。这是我省连续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8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多项增收政策陆续出台“2015年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一番的目标,需要在“十三五”期间持续稳定安排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今年我省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手段,新形势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不冲突、不矛盾。“当然,也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经过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我省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了调整幅度。”相关负责人表示。
三年间,今年调幅最低通过对比发现,2013年到2015年三年间,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分别为11.9%、10%、7.41%,今年调整幅度为历年最低。
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600元,在全国与贵州、河南并列第10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6元,在全国与湖北、福建、安徽并列第9位。调整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0元,在全国列第7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7.1元,在全国列第6位。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其他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工资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工资的增长,加班费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另外,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将会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按照相关要求,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本次调整不会对用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产生较大影响对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应,目前我省企业新入职初级工工资大都在1800元以上,总体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会对企业人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产生大的影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提高企业效益具有积极作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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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6〕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5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938元为基数,确定了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13%。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8%。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3%。
各市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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