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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潍坊将对经营进口食品者监督检查,没有中文标签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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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0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进口食品已充斥各大超市、专卖店,其销售行为亟须规范。日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山东省进口食品市场销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次对进口食品的经营者资质、合格证明查验、中文标签和说明书等八个方面对进口食品经营者市场销售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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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明确要求,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市食药监局表示,我市将按照省局的要求,自6月1日起,将对全市经营进口食品者落实《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规定,山东省从事进口食品市场销售的批发商、零售商等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该《规范》。该《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要“亮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图片2.jpg

《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做到“三查验”。一是查验进口食品合格证明。进口食品经营者要查验留存进口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当查验留存进口食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是查验进口食品准入情况。进口食品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估和审查,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可准入。三是查验进口企业资质。查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是否备案,查验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注册。不得销售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提供的食品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图片3.jpg

《规范》对进口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作出要求。经营者采购进口食品,应当查验进口商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者其他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规范》还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作出规定。市场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要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规范》要求,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该《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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