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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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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2 扩散┃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18.jpg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确保农村生产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6〕54号)要求,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周边、重点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围等为重点禁烧区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投入河道、渠道等水源区域,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点,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网格化管理,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到责任人,细化到村、组、地块,做到部门、人员、任务、措施、奖惩“五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密切关注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日报,市政府将按照环保部确认的秸秆焚烧结果,对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县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特别是在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较多火点的,将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健全完善“市级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坚持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配套联动,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焚烧秸秆的人员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形成处置焚烧秸秆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积极探索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模式,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要借鉴有关地区好的经验做法,设立秸秆禁烧奖补资金,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将禁烧情况与建设项目审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以及收割机械补助等密切挂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禁烧秸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广泛开展禁烧宣传。各级政府要通过主流媒体,及时通报秸秆焚烧火点情况,切实形成舆论压力。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要求。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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