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诸城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最近诸城市政府出台的《诸城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据了解,该《办法》贯彻落实诸城市《关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的实施方案》,加强对中小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和规范。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办法》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加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继续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化、仲裁办案制度化、调解仲裁信息化。 此外,该《办法》加大了对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以易发、频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为重点,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主要内容。联合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全市范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等三项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积极稳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综合执法职能。
诸城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欠薪预防监控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3〕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包含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镇街(园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镇街(园区)、社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年度目标任务。
人社局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的投诉举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职工的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职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纠纷,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速处置。
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总工会负责维护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等其他责任主体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
第六条 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建立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制度。
住建局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企业缴纳职工工资保证金;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督促本建设工程领域企业缴纳职工工资保证金;人社局负责督促其他欠薪多发行业企业缴纳职工工资保证金。企业职工工资保证金由相关责任主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企业职工工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企业发生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由人社局督促其补发拖欠或者克扣的职工工资,并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当提交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第九条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其他欠薪多发行业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后一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可到相关责任主体部门办理手续,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职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紧急情况确需使用时,由责任主体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垫付职工工资动用的应急周转金,由责任主体部门负责追偿;对逃避支付的由公安局协助追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主体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偿。
第三章 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严禁将职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应得的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编制职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防范处置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银行卡(简称“一书两金一卡”)制度。
第十五条 人社局应当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协调责任主体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有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并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为依托,建立预警监控机制;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立案实施劳动监察;发现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等行为,及时协调责任主体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责任主体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公布专门受理电话,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发改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将严重拖欠或者克扣职工工资的企业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专用账户存入、补足企业职工工资保证金的,由责任主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由人社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拨付负总责,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全程监督优先用于劳务工资发放,并采取摄像、照片等措施留据备查。
施工单位对劳务工资发放负总责,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当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工资。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和劳务队伍的用工行为,督促劳务企业及时建立用工档案,监督用工出勤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款,督促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及时发放劳务工资;加强欠薪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上报相关责任主体部门。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工资支付与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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