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执行时能否优先获得赔偿? 方女士咨询:2014年3月,李先生向我借款80万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借款时间为一年,李先生到期后没有按期偿还。我起诉李先生到法院,并且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李先生现金10万元、房产两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425.tmp.png套。法院最终判决我胜诉,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季先生、许先生也先后向法院起诉了李先生,这两个案件也胜诉了,现在也到了执行阶段,季先生和许先生听说我这个案件保全到资产后,也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对这些财产的执行,我觉得如果没有我的及时保全,李先生很可能已经把资产转移光了,我应当优先执行这些财产,不足部分再由季先生和许先生分配,我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意见】你好,你的观点不正确,所保全的财产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律师分析】你虽然是第一个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人,也通过财产保全避免了损失的扩大,但你享有的债权并不在有限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内,只是普通债权。现行法律实行参与分配的平等主义原则,即债权人于执行程序参与分配时,不论查封措施之先后,一律以债权数额按比例受偿。 【理论延伸】财产保全,是原告在生效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有效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告主动申请;(二)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三)案件必须属于给付之诉;(四)情况基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避免损失扩大;(五)生效判决之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对银行账户、房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应收账款等采取冻结、查封强制措施。 参与分配,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参与到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的案件中,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应当写明事实和理由,并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依据。 【律师提醒】如果要参与分配,首先应当取得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其次应当向启动执行程序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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