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聚少离多、经济独立,离婚是否应返还彩礼?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498.tmp.png严女士咨询:我和老公婚后因为工作关系两地分居,算下来平均也得有两个月相聚一次,经济上我们实行AA制,即使他为我花钱,也算我借的。结婚三年后,老公说厌倦了一个人在异地的生活,他向我提出了离婚。考虑再三后,我同意离婚,但他居然提出让我返还结婚时的20万彩礼钱,请问,我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律师意见】你好,你不需要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虽然你们结婚后没多长时间就因为工作分居各自生活了,只是偶尔在一起,但也算共同生活了,不能因为你们在一起的时间少而否定共同生活的事实,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属于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理论延伸】彩礼,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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