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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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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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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障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134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盗窃罪的惩罚力度。根据《解释》的授权,山东省法院确定了山东省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40万元以上”。同时,解释还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8种情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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