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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30万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已过后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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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叶先生咨询:我与刘先生是多年的同事,刘先生向曹先生借30万,因为需要人提供担保,刘先生就找到我让我为他提供担保,我觉得刘先生不是那种会赖账的人,就同意了刘先生的要求。2013年2月,刘先生给曹先生出具了借条,约定2014年2月前还清,我在保证人处签字,借条上没有写保证多长时间。2014年2月,刘先生家里发生变故,没有按时还款,曹先生一直找刘先生要钱,期间从来没有找过我。2015年11月份,曹先生起诉了刘先生和我,我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意见】你好,曹先生无权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分析】你在借条上签字,做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当认定你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你们所签订的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6个月,你们约定30万的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你的保证责任已经于2014年8月份到期。2015年11月份,曹先生起诉你时,保证期间已经过期,你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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