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咨询:我与夏先生多年的朋友,2014年2月,夏先生以做水果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并想我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先生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2015年11月,我因为生病急需用钱,找夏先生要钱,夏先生说他做生意亏损,暂时没钱,夏先生还提出一点,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不应该支付利息。我觉得夏先生用了我这么长时间的钱,应该给我利息做为补偿,我有权要求夏先生支付利息吗? 【律师意见】你好,借款期间的利息你不能主张,但借款到期后你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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