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咨询:我自己开了一家中等规模的公司,手里有些资金。赵先生是我的朋友,有次一起喝茶的时候,赵先生听说我手里有资金,便提出希望借100万元,用于他生意周转,利息每月给我2分利息。我觉得事情靠谱,便答应了赵先生。2014年6月,赵先生到我公司,我安排财务从保险柜取出100万元现金,交付给赵先生。赵先生当场给我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先生现金100万元,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2016年1月,我的公司因为一次投资失败面临困境,便找赵先生要钱,没想到赵先生居然跟我说,当时的确给我出具了借条,但我并没有给他钱,我很震惊,请问,我只拿着借条可否起诉赵先生还我钱? 【律师意见】你好,如果你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你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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