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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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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9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据了解,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意见提出,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对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对电信诈骗犯罪予以有效打击和遏制,必须全方位全链条打击。对此,这份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做出了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其中,意见列举了帮助转取款、提供银行卡等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八种主要行为方式,并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实施这八种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意见还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这份意见从坚持依法从严、全面、准确惩处和全力追赃挽损四方面对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出要求,也提供了更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于更加有力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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