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生咨询:2014年6月,郭先生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郭先生给我出具了借条,我怕郭先生不能按时还款,要求郭先生找个房屋给我做抵押,郭先生拿着刘女士的房产证给我,刘女士也向我保证如果钱还不上,我可以处置她的房屋,在借款合同上,刘女士在借条上写了“刘女士自愿用某房屋为郭先生欠款做抵押担保,如郭先生按期不还钱,莫先生可以直接拿房屋顶账。”为了表示诚意,刘女士把房产证原件放在我这里,我们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欠款到期后,郭先生未按期还钱,我找了他好几次,他干脆不接我电话了,我又找刘女士,没想到刘女士跟我说,她听别人说了,抵押没有登记的话,没有任何效力,她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可否要求刘女士承担抵押责任? 【律师意见】你好,你不能要求刘女士承担抵押责任,但可以要求刘女士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房屋可以做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担保,但抵押权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但抵押合同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刘女士将其房屋产权证明交付给你,并且在借条上写明做抵押担保的承诺,应视为对房屋办理了抵押,你未与刘女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成立,你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但刘女士明显具有过错,她与你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刘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其抵押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理论延伸】抵押担保,是指债权人和抵押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二、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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