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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我30万,第三人欠朋友20万,能否直接向第三人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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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吕先生咨询:我跟李先生是多年的朋友,你是搞装修业务的,资金一直很紧张,2014年2月,李先生找到我,希望借我30万元,借款一年。我觉得多年的朋友,就借给李先生这些钱了。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没file:///C:\Users\lenovo\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3346.tmp.png有按时归还我借款,我要了几次,他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我后来听另一个朋友说,李先生借给赵先生20万元,早就到期了,却一直不要,我很生气,就去找李先生质问,李先生跟我说,他和赵先生也是多年的朋友,赵先生现在也很困难,他不想去要,让我再等等,我不想再等了。请问,我可以直接找赵先生要这20万吗?
【律师意见】你好,你可以直接向赵先生要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律师分析】你做为李先生的债权人,李先生尚欠你30万元,到期未偿还给你。赵先生欠李先生20万元,且已经到期,李先生不积极主张该债权,李先生的消极行为,已经对你的债权构成侵害。你可以以代位权直接向赵先生要这20万元,以偿还你的债权。
【理论延伸】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应当行使而怠于行使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债权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代位权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二)第三人欠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三)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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