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咨询: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生产童装为主的公司,我在公司担任销售副总,2014年2月,我们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这次购买的数量较多,我们为了拿下这个订单,采取的是赊销的方式,我们将400多万的货物发给了甲公司之后,甲公司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一直找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后来联系我们,说让我们开具400多万的**给他们,他们走付款流程。为了尽快解决欠款的事情,我们就开具了400多万的增值税**给甲公司。**开过去后,甲公司又没有了动静,我们派市场经理去催的时候,得到了一个另我们震惊无比的消息,甲公司以我们开具**就代表着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为由,拒绝再还钱。请问,我们开具**,代表我们已经收到欠款吗? 【律师意见】你好,**不代表已经收到欠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分析】**是财务制度中的入帐凭证,其与收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有所区别,现有法律的规定,开具的**种类不同,对结果影响很大。如果你开具的是增值税**,对方说增值税**代表已经还款,你不认可还款,举证责任在对方,那对方就应当拿出银行转账等证据证明已经付款。如果你开具的是普通**,对方说普通**代表已经还款,你不认可还款,举证责任在你这边,那你就应当举证证明确实没有收到款项。你给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属于正常交易习惯,对方只是拿着增值税**证明已经还款,法律不支持。 【理论延伸】增值税**,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与普通**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增值税专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律师提醒】先开具**后付款,在商业交易中普遍存在,但却存在着极大的交易风险。所开具**的种类不同,对结果影响较大,律师有以下几个建议:第一、在合同签订时即载明先开**后付款的合同约定条款;第二、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提出先开**后付款需求,应当让对方开具**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中载明款项未结清;第三,对于存在欠款的,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对账,财务对账单能否证明欠款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