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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实际用于企业经营,可否由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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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女士咨询:我退休前是一名中学老师,儿子在国外工作,经常寄些钱给我,我把退休的工资和儿子给我的钱攒起来,大约有100万左右。2015年9月,我原来学校的同事曹女士找到我,跟我说,“她侄子张先生开了一家机械加工厂,最近厂子资金有些紧张,她侄子愿意给我月息二分”。我觉得钱放在我这里,我也不用,就和曹女士见了张先生,张先生跟我说,“厂子最近有一笔100万的贷款到期,我可以直接把钱打到公司贷款账户上,他出欠条给我,月息可以按照二分计算”。我看张先生人还不错,加上曹女士是我多年的朋友,就很痛快的答应了,我按照张先生的要求,把100万转账至厂子账户,张先生也以个人名义给我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张先生给我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就不再支付,我去找曹女士,曹女士跟我去找了两次张先生,张先生每次都是以资金困难为由推脱,后来干脆不再接我电话。请问,我可否找张先生和厂子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意见】你好,你可以要求张先生和厂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企业做为法律拟制的人,在市场交易中均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法定代表人有自然人和股东两重身份,一般认为,企业借款与法定代表人没有关系。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责任予以了明显加重,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你借款给张先生做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你借款,但款项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张先生和企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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