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时要有两个凭证,借款凭证和支付凭证,借款凭证是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过钱,存在借贷关系,支付凭证是证明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后,债权人实际向债务人提供过借款,二者缺一不可。这是由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的,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借贷关系才真正生效,债务人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有借款凭证,没有支付凭证,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权人实际提供过借款,法院是不支持的。之所以法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也是社会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在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之前,有很多没有实际借款行为,只有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就像新闻中报道的,一个抢劫犯入室抢劫后逼迫户主写下借条,户主不能支付后凭借条向法院诉讼,可能根基当时的情况真有胜诉的可能,这明显就违背了法律的初衷。
我们常见的借款凭证有借条、借款合同、欠条、以及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凭证,像电话录音、短信、电子邮件等,支付凭证比如银行电子回单,电子汇款单,用现金支付后,债务人出具的收据、收到条,现在为大众所接受的支付宝支付凭证,微信支付凭证等。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先扣除利息的现象,比如所,你借了20万,但债权人说不能全给你,留下2万作为你使用的利息,那么在起诉的时候法院会支持都少呢?会支持18万元,扣留的2万元利息并没有实际借给债务人,并不能算借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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