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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时约定了利息是每月三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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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的民法坚持一项原则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法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可以任意约定,在2015年之前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的比较模糊,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做了详细的规定,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月息两分内的约定利息,法律予以支持,对于超过三分的月息,即使是两方达成协议,法律也不予支持,如果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月息三分,多支付的利息是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的。这中间出现了月息两分到三分的空白,在这段空白内的月息是如何对待呢?新的司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无需退还,但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支付超过两分的利息,法院也不予支持。

在个人与个人之见的借款,一般只会出现利息,但如果向贷款公司借款,或者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在利息之外,可能会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及其他费用,对于这些,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一笔借款中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的费用,法院支持总计不能超过两分。

之前所说的都是有约定利息的情况,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逾期利息,债权人能否在诉讼时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呢,因为利息和逾期利息性质的不同,自然也就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利息部分,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债权人在诉讼时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具有惩罚性,新的司法解释将未约定逾期利息分为两种情况: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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