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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的时候,作为保证人只是在保证人落款的地方签了字,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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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保证责任,坚持的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定。提供保证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保证期间,要承担什么责任,则是以约定优先。在保证人落款处签字,既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也没有约定保证时间,属于未约定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保证期间是6个月,保护的是保证人的利益。对于保证期间,如果写的是直至还清之日止,保证期间也不是永远有效的,而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这里,不管是6个月还是两年,起算的时间都是主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主债务履行期限内也是要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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