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咨询:我经朋友认识了魏先生,魏先生是甲公司的老板,魏先生跟我说,他们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制造业务,公司规模扩大,现在需要大量资金扩充规模。魏先生希望我借300万元给甲公司,月息2分,我听了有些心动。2014年2月,我和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我借款300万给甲公司,借款期限1年。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一直按期支付利息给我,这让我很放心。2014年8月份,我没有收到甲公司的利息,我联系魏先生,魏先生跟我说,公司最近现金比较紧张,让我再等等,等到2015年2月,甲公司一直没付给我利息。我去法院起诉了甲公司,法院判决后执行的时候,发现甲公司账户上没有一分钱,也没有任何的土地和房产,我此时才发现很可能被魏先生骗了。由于没有查到甲公司任何资产,执行陷入了停滞状态,我很焦急,但也没有什么办法。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上网查到甲公司注册资金500万,但公司股东魏先生、蔡先生、董先生三个人只是实缴了200万,剩下的300万应在2015年5月份前缴清,但他们在5月份的时候并没有按期缴纳注册资金。请问,我可否要求魏先生等股东承担责任? 【律师意见】你好,你可以要求魏先生、蔡先生、董先生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律师分析】魏先生、蔡先生、董先生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你做为债权人已经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不能全面清偿你的债务,你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魏先生、蔡先生、董先生在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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