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咨询:我和曹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开了一家广告公司,我占股60%,曹先生占股40%。一开始业务不错,但一次项目跟进的问题,我们的项目没有按期完成,公司陷入困境,两人都不甘心,还是希望能把公司做大做强。经朋友介绍,我们认识了刘先生,刘先生对我们的运营理念和规划都很感兴趣,就同意入股我们,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我出让15%股权给刘先生,曹先生出让15%股权给刘先生,入股后,我占股45%,曹先生25%,刘先生占股30%。刘先生注资后,公司并没有大的起色,经过一年的运作,公司还是亏损。曹先生找到我,希望撤资。我很为难,多年的大学情谊不想这么没了,但公司现在的困境也是真的。请问,我可否将公司的钱直接退给曹先生? 【律师意见】你好,你无权直接将公司的钱退给曹先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撤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第三人。你不能将公司的资金直接退给曹先生,如果直接退给曹先生,涉嫌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将面临罚款,股东个人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曹先生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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