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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孩子出生后可否再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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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女士咨询:我与前夫相识几个月后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双方便协议离婚。离婚时,我已经怀孕,因当时孩子未出生,所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也未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现在孩子已经一岁,我能否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律师意见】你好,你能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律师分析】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仍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你们离婚后,孩子父母仍有义务抚养孩子,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义务,不会因孩子是在双方离婚后出生而产生差别。因此,你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孩子的父亲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你是在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54、婚后男方将个人婚前房产销售所得买新房,新房是否属共同财产?
陈女士咨询:我与丈夫于2010年2月份登记结婚,婚前我丈夫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结婚后,丈夫将其名下房产出卖获得购房款80万元整,后又购买一套房产,价值75万元。我们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请问,我可否要求分割在婚后所购买的该套房产?
  【律师意见】你好,新房仍然属男方个人所有,你不能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分析】你丈夫后来所购买房产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若他可以证明购买该房产的75万元以及因购买该房所支付的中介费、契税等相关税费是由他卖房所得的80万元用以支付,那么,后来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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