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公共场所限时免费停车管理的决定 (2022年4月27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整合利用停车资源,提高公共场所停车场(泊位)使用效率,保障全市开放公共场所限时免费供社会公众停车(以下简称限时免费停车)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公共场所限时免费停车管理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停车场(泊位)实施限时免费停车;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实施限时免费停车。
鼓励事业单位(公益二类)、国有企业停车场(泊位)及其他各类停车场(泊位)向社会公众提供限时免费停车。
限时免费停车不得影响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国家安全、部队、消防救援、养老机构等部门、单位和精神卫生、传染病等特殊医疗机构,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对社会开放内部停车场的部门、单位,不适用本决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限时免费停车场(泊位)适用于小型机动车辆的停放。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城市管理执法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抢险、救灾、救护、校车等车辆可以临时停放。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停放。
第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停车场(泊位)限时免费停车时间为:
5月1日至9月30日,停车时段为当日18:30至次日8:00;
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停车时段为当日18:00至次日8: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全天免费停车。
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停车时间的,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进行信息公示。因重大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取消停车的,应当提前告知。
第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施划限时免费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标明停车时段、准停车型等。
在停车资源紧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不含主次干道)可以施划全天免费停车泊位。机动车辆在全天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范围内限时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每次不少于2小时免费停车服务;新能源汽车每次不少于3小时免费停车服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集贸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限时免费、超时收费停车服务。
停车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收费等级、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停车场(泊位)对就诊、住院患者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免费时段为就诊和住院时间。对探视人员和其他社会车辆停车实行限时免费、超时收费,每次免费停车时间不少于2小时,超时收费按照所在地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限时免费停车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清晰的交通标志,配备监控、门禁、消防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保力量,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并预留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第八条 在提供限时免费停车服务的单位停车场(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内有序停放。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管理单位可以拒绝提供限时免费停车服务。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上停放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标识停放,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限时免费停车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商务、文化和旅游、教育、人防、应急管理、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限时免费停车相关工作。
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民意民情征集功能,推动限时免费停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群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时免费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治理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设完善智慧停车服务平台,为便民服务提供科技支撑。
鼓励和推广建设智能化停车场(泊位),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快捷收费方式,逐步实现停车服务智能化。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舆论氛围。
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文明劝导,引导社会公众依法依规有序停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