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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都认为鞭炮严管是现在才有的事,2月24日,潍坊市奎文区的刘老先生珍藏了二十年的一张民国二十二年的“鞭炮通行证”,可证明中国对鞭炮的严格管理由来已久。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奎文区东关街道中和园小区,收藏者刘先生打开一本厚厚的文件夹,翻出那张已泛黄的“鞭炮通行证”。该证长约25厘米,宽约10厘米,从证边残字可看出原为一式两联,竖书繁体,印刷字为红色,部分需要填写的部分则是毛笔书写。其发行单位是“财政部山东硝磺总局”(右图)。
“……制造鞭炮必须购用官硝官磺……”“通行证”上的文字记录没有标点,刘先生解释了大意:制造鞭炮必须采用官方硝磺,鞭炮制造商制成鞭炮运往他处销售需持证过关,运达目的地票证即时作废,其中还要求查证者对持证人不得“留难”,鞭炮商不得带违禁物及超量运载等,此证发行之日是民国二十二年元月十四日(1933年农历腊月十九),可见当时对年前鞭炮安全工作已经非常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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